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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市发改委审批(审核)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初审

时间:2017.08.03

  事项名称

  上报市发改委审批(审核)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初审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

  实施机关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8.1.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初审

  事项名称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咨询电话

  52808011、88498599、8849771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2份)

  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应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印章)(原件7份)

  4.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已签订的)(复印件2份)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提交招标文件(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2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2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1份)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审查标准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2.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5.审批权限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免税确认书办理的请示(含初审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8.2.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初审

  事项名称

  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2份)或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复印件2份)

  2.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书或委托函(原件2份)

  3.项目申请报告(原件2份)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应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印章)(原件7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项目建设单位合法的)(复印件2份)

  6.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7.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招标采购的提交招标文件(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2份)

  8.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交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复印件2份);商务合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复印件2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已获核准或备案,并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3.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4.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时间需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建设期内; 5.超出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规定的有效期限未完成设备进口的,如需继续进口设备并享受免税的,需提前30日办理延期申请。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免税确认书办理的请示(含初审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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