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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时间:2017.08.03

  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4.《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京政发〔2015〕21号)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

  实施机关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12.1.能源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能源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咨询电话

  52808011、88498599、8849771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沟道工程、增容及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土地转让项目: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①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③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④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⑤提交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土地转让项目:

  ①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②提交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明确具体供地方式; 8.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12.2.城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城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只需:提交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类项目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①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②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③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④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提交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交市或区县人民政府项目关于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4)“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提交三定三限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派出所人口证明(复印件1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项目与一级开发项目关系说明(复印件1份);市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则方案及详细方案会会议纪要(市国土局出具的)(复印件1份)

  (5)房改带危改、开发带危改项目:提交危改项目确认意见(需明确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复印件1份)

  (6)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提交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意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 含棚户区改造计划册)(复印件1份);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原件1份)

  (7)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含定向安置房建设):提交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计划册(市住保办(含市重大办)出具的)(原件1份);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原件1份)

  (8)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复印件1份)

  (9)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提交绿隔实施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出具的)(原件1份);实施绿隔项目的意见(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原件1份)

  (10)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原件1份);乡(村)规划实施方案(原件1份)

  (11)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提交征收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复印件1份);征地补偿安置说明材料(区县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复印件1份);征地拆迁量、人口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等基础性证明材料等其他基础性材料(镇(街道)政府组织提供的)(复印件1份);政府土地储备整理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市国土局出具的)(复印件1份);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的)(复印件1份);现状地形图(1份)

  (12)土地转让类项目:

  ①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②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13)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提交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明确具体供地方式; 8.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要审查以下具体内容: 1.政策性住房项目,还需审查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类项目的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应要求; 2.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按绿隔建设规划实现农民(含居民)上楼、劳动力安置,产业升级发展,是否实现规划绿地。 3.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单位应为全资集体企业。 4.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提交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的审查意见。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下列项目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 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5.《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场、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设施 1.《北京市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规范性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京体办字〔2007〕32号) 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2.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96年12月) 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1987年版) 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养老服务机构 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妇幼保健院、所)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2.《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2010〕2267号) 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6.《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

  ——幼儿园、高中 1.幼儿园:《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3号) 2.中小学:《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12月)

  ——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电网发展规划。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12.3.农林水利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农林水利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提交)(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土地转让项目还需:

  ①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②提交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明确具体供地方式; 8.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12.4.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沟道工程、增容及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①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②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提交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明确具体供地方式; 8.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要审查以下具体内容: 1.政策性住房项目,还需审查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类项目的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应要求; 2.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按绿隔建设规划实现农民(含居民)上楼、劳动力安置,产业升级发展,是否实现规划绿地。 3.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单位应为全资集体企业。 4.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提交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的审查意见。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下列项目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 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5.《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场、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设施 1.《北京市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规范性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京体办字〔2007〕32号) 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2.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96年12月) 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1987年版) 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养老服务机构 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妇幼保健院、所)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2.《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2010〕2267号) 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6.《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

  ——幼儿园、高中 1.幼儿园:《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3号) 2.中小学:《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12月)

  ——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电网发展规划。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12.5.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沟道工程、增容及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①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②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

  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原件1份)

  (2)土地转让项目:

  ①提交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②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明确具体供地方式; 8.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要审查以下具体内容: 1.政策性住房项目,还需审查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类项目的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应要求; 2.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按绿隔建设规划实现农民(含居民)上楼、劳动力安置,产业升级发展,是否实现规划绿地。 3.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有利于提升促进农村产业层次升级,实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单位应为全资集体企业。 4.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提交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的审查意见。 5.电网项目,还需审查是否开展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下列项目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 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5.《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场、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设施 1.《北京市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规范性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京体办字〔2007〕32号) 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2.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96年12月) 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1987年版) 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养老服务机构 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妇幼保健院、所)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2.《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2010〕2267号) 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6.《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

  ——幼儿园、高中 1.幼儿园:《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3号) 2.中小学:《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12月)

  ——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电网发展规划。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12.6.外商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原件1份)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1份)

  4.投资意向书(复印件1份)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1份)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6.(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7.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8.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9.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提交确认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10.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①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②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③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④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8.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12.7.境外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公司情况、投资领域、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出资方式、资金用途等)(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复印件1份)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复印件1份)

  4.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交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2.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审查标准

  1.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4.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项目核准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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