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2016新版>政务信息>新闻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督促重点和一般排放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28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6]2146号)的相关要求,重点和一般报告单位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市发改委报送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未完成系统填报的一般报告单位,请于4月7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6月15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

  为顺利完成海淀区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请各相关单位按时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对于逾期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市发改委将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京发改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执法。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联系人:张丽;联系电话:88497226)

 

 

 

    

 

     

附件1:海淀区2016年一般排放单位未报送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xlsx
附件2:关于做好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6]2146号).pdf